一、领导体制。根据国情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应分三步走:第一步,大胆试点小步前进,首先在市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第二步,积极协调多头并进,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第三步,统一化区大力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是在检察侦查权模式下的改革与完善。(1)在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和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着重加强垂直领导,切实实行“一体化”侦查机制。(2)合理调整内设部门的侦查职能,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统一收归于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赋予控申、民行和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初查权,并建立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3)以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特别侦查权和初查权。(4)在人大常委会设置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实行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制化监督。
三、批准逮捕权。从以人为本、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对我国批捕权配置进行完善:(1)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外部监督;(2)加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性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诉救济权、辩解权。
四、公诉权。(1)确立“更广泛的斟酌起诉”制度;(2)增设暂缓起诉制度;(3)健全撤回起诉制度;(4)健全公诉裁量权制约机制。
五、其它诉讼监督权。(1)以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广泛的调查权,赋予减刑、假释裁定程序参与权和抗诉权,赋予提请惩戒权,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有论者还提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权,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监管权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有资产监管权的监督、对生态环境监管权的监督、对产品质量监管权的监督、对垄断行为监管权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权配置的法律定位应当是对行政机关监管权进行独立的、直接的、有限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