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变化,但是归纳起来看,是有规律可循的,主要特征如下:
A、侵财型犯罪历年来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不管社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财产型犯罪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通过下面的表格,可以很直观看到这一点。
表一 1986-1995年未成年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犯罪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百分比(单位:%)
年度 |
抢劫 |
抢夺 |
盗窃 |
诈骗 |
总计 |
1986 |
4.19 |
|
80.76 |
0.49 |
85.44 |
1987 |
6.53 |
|
78.91 |
0.51 |
85.95 |
1989 |
8.67 |
0.75 |
81.37 |
0.53 |
91.32 |
1990 |
8.53 |
0.68 |
79.45 |
0.66 |
89.32 |
1991 |
9.88 |
0.94 |
77.37 |
0.62 |
88.81 |
1992 |
15.73 |
0.88 |
68.73 |
0.56 |
85.90 |
1993 |
16.68 |
1.14 |
68.86 |
0.47 |
87.15 |
1994 |
17.08 |
1.39 |
68.42 |
0.51 |
87.40 |
1995 |
17.12 |
2.07 |
68.09 |
0.49 |
87.77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1986年至1995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侵害财产型案件的人数比例,各年均在85%以上。有些年份甚至超过90%。
表二 1998-2004年未成年人财产犯罪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比例(公安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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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财产犯罪比例(%) |
89.73 |
88.35 |
87.27 |
86.75 |
87.82 |
87.84 |
85.80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1998年至2004年间,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害财产型的案件的比例,各年均在85%以上。
由此可见,不管是从作案人数上看,还是从案由上分析,侵害财产都是未成年人作案的主要目的。这与未成年人本身没有收入或者极少收入,而自身又贪图享乐、期望不劳而获的心理存在必然联系。
B、犯罪人数上升明显且逐步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将之界定为“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然而现实中的犯罪越来越低龄化。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有4954人;1985年即上升到17506人;1994年为38388人,到2002年上升到50030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罪犯,1992年3633人,1993年3782人,1994年4667人。另据公安部统计,1998-2004年,15周岁以下未成年犯占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85%、5.42%、5.59%、5.81%、6.40%、6.26%、5.90%。初次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4-17岁,比20世纪80年代初提前了1-2岁。具体到某个地区来看,云南省1992年共抓获未满14周岁犯罪嫌疑人1051人,但到了2000年,已抓获1642人,增长了56%。我省某一县级市,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95人,2005年增至282人,2006年为239人。
C、共同犯罪特征明显,或以团伙形式出现,尤其是共同暴力犯罪明显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缺乏完整的判断善恶的能力,容易受成年人唆使,与成年人结成共同犯罪体。同时,一些平时缺乏关爱、对社会、对人际关系缺乏正面认识的未成年人,受一些电视剧、电影的影响,容易产生拉帮结伙的情况,滋生所谓的江湖义气,这样当这伙人中的某一人或某些人走向犯罪的时候,很容易带动其他人犯罪,更有甚者可能发展成犯罪团伙。这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中体现更明显。
D、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升高
女性本身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未成年女性的社会弱势更加明显,而这种弱势在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影响下,加上未成年人的日趋早熟,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据公安部统计,1991-1995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女性作案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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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女性占未成年犯比例(%) |
2.44 |
2.16 |
1.85 |
2.10 |
2.48 |
从上表来看,上世纪90年代初至中期,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后期增长较快。而近年来,这种增长趋势更加明显。杭州市下城区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所占比例是5%,到2007年,这个数据就上升为10%。女性犯罪很多时候会利用自身的特点,比如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另一嫌疑人朱某某以出卖色相为诱饵,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
E、重新犯罪率高且前后两罪相隔时间越来越短
社会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叫做“标签理论”,当一个人被贴上“坏人”、“违法者”、“罪犯”的标签后,即会按照标签生活下去,也就是说,会继续做“坏人”、“违法者”、“罪犯”。这种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实践中,体现尤为明显。据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资料,该院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底,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29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39人,占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总数的17%。前罪被判处监禁刑的,前后两罪相隔时间分别为:2003年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个月,2004年为二个月,2005年为一个半月,2006年为半个月。前罪未被判处监禁刑的,前后两罪间隔时间也均未超过一年。前后两罪间隔时间的短暂以及越来越短的趋势,也说明在前罪作用下,犯罪人难以逃脱标签作用的情况越来越明显。
F、网络犯罪逐步出现、高科技犯罪现象开始抬头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计算机在我国很少见。但随着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电脑在全国得到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电脑的几率在近几年大幅度提升。由于网络的虚拟化,使得很多网络行为可以随心所欲。加上近年来一些大型网络游戏的推广,游戏中抢装备、打人、杀人等行为的容易性和不受惩罚性(有些是所受惩罚的损失远远小于该类破坏行为带来的利益),使得一些沉迷于游戏的未成年人,在本身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难以区分善恶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这些行为在现实中也会如此。于是,很容易出现模拟网络行为的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同时,一些高科技犯罪,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制病毒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事件屡有发生。温州市一个14岁的少年,从父亲处学得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办法,趁父亲不在家的时候,制造出病毒并上网传播,导致很多用户的计算机陷于瘫痪。
G、毒品犯罪逐渐增多
近几年来,毒品犯罪不仅总量增多,而且出现了一些新型毒品犯罪、新型的毒品犯罪方式,特别是运输毒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人体藏毒、运毒的方法,而一些丧尽天良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利用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的情况,利用未成年人运毒、贩毒,不仅将未成年人拉上犯罪道路,同时使很多未成年人染上吸毒的恶习,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