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非法占用”,非法占用只是侵犯了财产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不限于“非法所有”,应当包括“非法占用”,即“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全面剥夺,行为人意图‘非法所有’他人财产的,固然属于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并不打算侵吞他人财产,而是打算在占用较长时间后予以归还的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借鸡生蛋”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合同诈骗行为亟待刑法规制。所谓“借鸡生蛋”,即利用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供自己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牟利活动,当对方催促履行合同时则以种种借口推脱,等获利后再归还对方预付款的行为。该种情况下,行为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种困难,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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