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西方国家又称为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通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的一起两个人年轻人破坏艺术作品案件。当时,该市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由此,这种”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的做法迅速推广,并经由美国传向欧洲,在全世界范围内散布开来。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恢复正义理论,西方国家将刑事和解制度称为“恢复正义会商”,也是基于刑事和解制度与恢复正义理论的密切联系。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一直是以犯罪人为本位的,直到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被害者导向”思潮的出现,才打破了局面,使法学家们的视线转移到刑事犯罪的被害人身上,思索如何救济被害人,恢复被破坏的加害人、被害人以及社会三者之间关系。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兼顾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是恢复正义理论的价值追求,也是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程序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者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者调解,促进双方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处理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非刑罚性方法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得到赔偿或补偿,并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恢复性司法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人性关怀。一方面,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得到赔偿或补偿,这对被害人来讲,在某种程度上比法院的一纸判决重要得多;另一方面,犯罪人通过真诚悔悟并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免予起诉,更容易回归社会。从宏观上讲,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也有利于增加社会的和谐、稳定。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